河南智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24民初834号
原告:***,男,1979年1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卢氏县。
被告:***,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
被告:河南智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氏县城关镇农贸市场大浪淘沙背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096797818R。
法定代表人:王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坡,男,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系河南智豪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智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铭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