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汝州市某;河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482执567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安国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96424722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汝州市杨楼镇卫生院,住所地汝州市杨楼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82417067315J。 法定代表人:***,院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汝州市杨楼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0482民初2027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汝州市杨楼镇卫生院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实际金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金额为准,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实际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金额为准)。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