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82民初10103号
原告:***,男,1993年9月23日生,汉族。
被告:汝州市丰远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2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赛鹏铝业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汝州市丰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河南赛鹏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汝州市丰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赛鹏铝业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汝州市丰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赛鹏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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