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汝州市丰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82民初10103号 原告:***,男,1993年9月23日生,汉族。 被告:汝州市丰远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2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赛鹏铝业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汝州市丰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河南赛鹏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汝州市丰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赛鹏铝业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汝州市丰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赛鹏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