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3327号
原告:河南汝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峰,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苏晓龙。
被告:任玉国,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河南汝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汝泓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汝泓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红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亚菲
书 记 员 王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