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4民终39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审第三人:河南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96424722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河南感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烟风路肖庄学校南1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4500869X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成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感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482民初4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和其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18元,减半收取185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滨
审判员***
审判员彭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