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市杨楼镇卫生院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482财保272号
申请人:河南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96424722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汝州市杨楼镇卫生院,住所地:汝州市杨楼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82417067315J。
法定代表人:***,系该卫生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南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汝州市杨楼镇卫生院在银行的存款124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12400000元)。申请人河南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汝州市杨楼镇卫生院在银行的存款124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124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