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6民终9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长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城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江滨路欣隆盛世9幢1102-1103室,现住福建省长泰县文昌西路65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665668405。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城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602民初6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城域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与城域公司虽签订《福建城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承包经营协议书》(以下简称《承包经营协议书》),但真实法律关系为挂靠经营,***在城域公司同意后,自行在长泰出资设立福建城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分公司公章亦是***出资雕刻,***除付给城域公司挂靠费外,其余盈亏均自行承担。双方在《承包经营协议书》除约定上缴分公司公章外,未对分公司的主体、税务登记证、银行账户等移交手续进行约定,由于该部分是由***出资,因此应由***注销,而非移交给城域公司,一审判决无法执行;城域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一审判决以承包金标准计算城域公司的损失缺乏依据;保证金应在本案一并处理,城域公司应退还***保证金10000元。
城域公司辩称,***与城域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所谓的“挂靠经营”关系,协议期满后,***依法应当办理移交手续,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履行内容明确;***霸占公司将近3年,依法应当赔偿城域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请求返还履约保证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城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依照《承包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办理福建城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移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上缴长泰分公司公章、变更工
商登记、移交长泰分公司银行账户等);请求判令***因拒移交长泰分公司手续造成城域公司经济损失暂计6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2月1日,城域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协议约定(摘要):1、分公司发包:福建城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系甲方在长泰县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甲方将该分公司分包给乙方,乙方自愿承包该分公司的经营;2、承包期限:本合同的承包期限为贰年,即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3、承包范围:该分公司承担在长泰县区域内甲方经营许可范围内的业务,甲方自行承接的业务除外;4、承包形式:该乙方承包经营期间每年承包金额为人民币肆万元;5、其他: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履约保证金和第一年的承包金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第二年的承包金额在合同期满一年后的7日内支付。乙方承包期满或本协议终止后未能继续承包,甲方安排一定的缓冲期给予乙方处理合同期内遗留的业务后,乙方应向甲方办理该分公司移交手续(分公司公章上缴等),甲方认为乙方该分公司移交手续完整后履约保证金壹万元无息返还乙方。福建城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成立,负责人为***,根据***提供的户名为福建城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账号为9080710040010000019919的银行存款明细账单,截止至2017年5月5日该账户仍有资金转入,***于2016年5月3日成立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至今仍未办理福建城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的移交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城域公司、***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2014年12月1日双方在《承包经营协议书》中的约定,租赁期限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同时约定若承包期满后未能继续承包,城域公司安排一定的缓冲期给予***处理合同期内遗留的业务,因双方在承包经营协议书中未对缓冲期进行明确约定,也未对缓冲期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结合福建城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银行存款明细账单,可以证实截止至2017年5月5日该账户仍有资金转入,***仍在处理合同期内遗留的业务,之后,根据***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仍在处理合同期内遗留的业务,但***至今仍未办理福建城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的移交手续,***至今未办理福建城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移交手续的行为已构成逾期移交,现城域公司要求***办理福建城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移交手续,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因***于2017年5月5日前仍在处理合同期内遗留的业务,城域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诉至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因拒移交长泰分公司手续造成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参照合同约定承包经营期间每年承包金额为4万元,故酌定因逾期移交福建城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万,又因合同期限届满后,城域公司怠于向***催告,***也未及时向城域公司办理移交手续,故对逾期移交福建城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均有责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一审法院酌定双方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各负担50%,即2万元。城域公司上述诉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余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辩称要求城域公司返还保证金1万元,因***尚未办理福建城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的移交手续,故***的辩称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关于***辩称,城域公司存在乱收费现象,要求城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6449.5元,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故对***的辩称,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福建城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移交手续;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城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逾期办理福建城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移交手续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双方对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提出福建城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已经注销,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与城域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由于***在承包合同期满后未能继续承包,又在城域公司安排一定的缓冲期给予处理合同期内遗留的业务后,未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城域公司办理分公司移交手续已构成违约,故一审判决***应向城域公司办理移交手续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主张其与城域公司构成“挂靠关系”、无须办理移送手续,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因***超期移交导致城域公司损失,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当赔偿城域公司损失,一审法院判令***赔偿城域公司2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主张城域公司应返还其保证金10000元,因其在一审审理时未提出反诉,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