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兴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兴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24民初607号
原告:宁波兴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坎长公路北侧215号。
法定代表人:房华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建国,浙江金道(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城区南峰新村16幢2号。
法定代表人:陶新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琦,女,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兴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兴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建国和被告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兴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4031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根据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招投标项目需向该局提供1500000元的人工工资支付保函,因原告挂靠被告,故该保证金由原告支付,原告在向被告汇款1500000元后,被告向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人工工资支付保函》,保函金额为1500000元,期限三年,即2012年3月29日至2015年3月30日。到期后,又开具了第二张《人工工资支付保函》,保函金额为1500000元,期限三年。六年期限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在扣除原告因保函产生的成本费用后共计向原告退还1461779.67元并支付了利息28875元。但出具保函相当于在银行定期存款,也即会产生六年的本金为1500000元的定期存款利息,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28875元利息后,剩余403125元一直未支付。原告认为,原、被告仅为挂靠关系,保函实际出资为原告,故该资金产生的成本及孳息均因由原告承担及享有,原告承担了六年期间的费用,六年期间的剩余利息也应由原告享有,故原告诉诸本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诉称是实,但是该非融资保函保证金账户为活期计息账户,结息按活期利率计算,并非原告诉称的按定期利率计算存款利息。2018年8月10日撤销该笔保函后,被告收到银行退回的保证金款项1502501.34元,被告在扣除原告因保函产生的成本费用后共计向原告退还1461779.67元并支付了活期利息28875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根据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招投标项目需向该局提供1500000元的人工工资支付保函,因原告挂靠被告名下,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被告汇款1500000元作为保证金,被告收款后于2012年3月22日将1500000元保证金转入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的非融资保函保证金账户(该账户为活期计息账户),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向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人工工资支付保函》,保函金额为1500000元,期限三年,即2012年3月29日至2015年3月30日,后保函延期至2018年3月30日;期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于2018年1月27日将该1500000元转入被告新开的保证金账号。2018年8月10日,被告撤销该笔保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于2018年8月15日退还保证金本息1502501.34元。2018年8月17日和9月6日,被告在扣除原告因保函产生的成本费用后共计向原告退还保证金1461779.67元,并于2018年10月12日支付原告保证金利息28875元。
上述事实,有银行交易凭证、人工工资支付保函、情况说明、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合同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一方受益,他方受损;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受益没有合法根据。从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将该保证金1500000元转入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的保证金账号的存款利息是按活期利率计算的,并非原告认为的按定期利率计算存款利息,且被告已按活期利率计算存款利息计28875元返还给原告,被告并不存在获得利益,自然也不可能存在不当利益。原告提交中国农业银行存单定存三年年利率4.8%用以证明本案保证金的存款利率也为三年年利率4.8%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该存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1500000元保证金的定期存款利息403125元,其没有提交被告已取得不当利益403125元没有返还的相应证据,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宁波兴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47元,减半收取3673.5元,由原告宁波兴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荣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郑媚珠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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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4民初607号
宁波兴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宁波兴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若你(你单位)对本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7347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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