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随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随东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21民初1006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波(代为出庭,代为调查、提供证据),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随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厉山镇神农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德雄,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随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随东公司)、第三人李德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审理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及第三人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大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