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303执561号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聚力吊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随东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传东,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州市聚力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随东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随东建设有限公司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3民终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童传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解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