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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02民初2292号 原告:***,女,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女,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滨河东路46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162569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95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与被告***、***、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原告未在立案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