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亚地球物理勘查有限公司

启东某和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物理勘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民终3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某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物理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启东某和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物理勘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24)苏0681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启东某和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启东某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启东某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20元,减半收取6210元,由上诉人启东某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