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民初1644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6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才、谢德师,系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响水乡官寨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96MA6DKDUX5T。
法定代表人:邓江,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毕节金海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职教城。
负责人:马祥宏,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龙、黄妮,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毕节市承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学院路(毕节市交警支队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366355009。
法定代表人:游幼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新平。
原告***与被告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毕节金海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毕节市承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曼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梅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