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县工程建筑有限责任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27民初3526号
原告:刘德才,男,1978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住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
原告:张云惠,男,1976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
被告:云南美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与金源大道交汇处春城时光花园9-2号地块5座1-2层104室。
法定代表人:王**周,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住所地:云南省泸西县阿庐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勇,系检察院检察长。
被告:泸西县工程建筑有限责任总公司。住所地:泸西中枢镇阿庐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安若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强,男,1959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泸西县。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刘德才、张云惠与被告云南美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泸西县工程建筑有限责任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德才、张云惠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德才、张云惠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德才、张云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刘德才、张云惠负担。
审判员 蔡 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殷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