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7121号
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某某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8月12日,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