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56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20号中国成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13楼4号。
法定代表人:葛秀蓉,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审被告:中铁西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西月城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万晓燕,职务不详。
上诉人四川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西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四川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谢 剑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英
书 记 员 贺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