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103民初766号
原告:林某,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执行董事。
原告林某与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9日立案。林某于202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林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林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