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725民初763号
原告***,男,1944年4月26日出生,住**平市延平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京闽工程顾问有限公,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京闽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