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金牛民初字第885号 原告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担任独任审判员,并于201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原告与成都正成凯信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锦城御府建设工地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原告工地上没有聘请劳务工个人,与劳务工个人也没有工资和劳动报酬关系,而是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裁决书中说“申请人2012年12月27日经介绍进入上述工地从事地勘工作,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接受***、***管理,并在***处以现金形式领取工资”与原告无关,原告***、***及被告均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劳务关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1日,成都正成凯信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成都正成凯信置业有限公司将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正成锦城御府工地的岩土初勘、详勘任务发包给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实施。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与四川建良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将项目中的岩土作业项目**地质勘查钻探及作业打围劳务工作分包给**川建良劳务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7日,被告***经人介绍进入上述工地从事地基勘察工作。被告***在工作期间接受***、***的管理,并由***给付工资。2013年1月2日,被告***在该工地工作时,拇指被砖机绞伤。被告***受伤后,***将其送至成都军区八一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1月11日出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支付。 2013年9月4日,被告***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的劳动关系,2014年1月6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与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存在劳动关系。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对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不服,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另查明,2013年3月6日,四川建良劳务有限公司向成都市勘察测绘设计院提出申请,请求支付上述工程的劳务费用20160元,***在《付款申请》经办人栏签字,2014年3月21日,成都市勘察测绘设计院将该款项支付至四川建良劳务有限公司账户。诉讼过程中,被告***认可其与成都市勘察测绘设计院无劳动关系,其所受伤害通过其他方式主张。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务分包合同、付款申请、银行进账单、仲裁裁决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将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锦城御府项目勘察工作劳务分包给四川建良劳务有限公司,被告***经人介绍进入锦城御府建设工地从事工作后,接受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并在***处以现金的方式领取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规定,被告***在工作中不接受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的管理,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未向***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在锦城御府建设工地从事勘察工作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加之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也认可其与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主张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条规定,判决如下: 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与***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