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李某、黄某1等与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2875号

原告:李某,女,198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黄某1,女,201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8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黄某1母亲。

原告:黄某2,男,201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8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黄某2母亲。

以上三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丽婷,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

法定代表人:张成,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四川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四川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黄某1、黄某2与被告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李某、黄某1、黄某2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某、黄某1、黄某2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蔡 艳

书 记 员  徐春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