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623执14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执行人:无棣欣广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新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无棣欣广化学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3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