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皖0504执1645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6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某乙公司给付判决书所应当承担的执行款794700元,执行费10347元,共计8050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805047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壹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