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美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皖0421民初2764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桐城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745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美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经济开发区××房××#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WLG91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设计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美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玮光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信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美玮光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电信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美玮光电公司继续履行合同;2.支付工程预付款467695元及违约金233847元,合计701542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20日,其公司(乙方)与美玮光电公司(甲方)在凤台签订了凤台县经济开发区××房××#厂房《消防系统施工合同》及《排烟系统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消防系统包干价为552342.24元,排烟系统包干价为616896元,合同签订后甲方3日内支付乙方工程预付款40%,”,两份合同工程款1169238.24元,工程预付款40%即467695元,甲方至今未付一分钱工程预付款,甲方构成违约。合同第十六条第三款“在甲方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在乙方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甲方单方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因甲方单方终止本合同,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价款1169238.24元20%的违约金即233847元。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约开始施工,并完成部分工程。现其公司多次要求美玮光电公司履行合同,美玮光电公司拒绝履行,故诉至法院。 美玮光电公司辩称,1.电信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电信设计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致使合同履行不能;2.电信设计公司要求支付预付款及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电信设计公司的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该公司无权要求支付预付款及违约金,且该合同的不能履行是因电信设计公司行为导致,并非其公司单方终止合同的行为造成;3.双方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多次通过信息确认消防系统施工报价为262342.24元,通风系统施工报价为462672元,且有电信设计公司的代表通过双方互通信息确认以及电信设计公司通过电子合同的方式将标有双方公司名称、合同价款、施工范围等予以确认,但是在合同签订当天,电信设计公司通过欺诈的方式隐瞒合同价款,欺诈其公司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价款并非其公司真实意思表示;4.其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即发现合同价款存在问题,要求电信设计公司重新签订合同,但电信公司虽然同意重新签订,但拒不履行重签义务,该公司行为存在欺诈;5.因该合同系可撤销合同,因电信设计公司的欺诈行为导致合同至今没有履行完毕,造成其公司年底工厂不能投产使用,给其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公司保留起诉电信设计公司的权利。综上,驳回电信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 美玮光电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撤销美玮光电公司与电信设计公司在2021年7月20日签订的《消防系统施工合同》、《排烟系统施工合同》。事实和理由:在2021年7月份,其公司与电信设计公司协商由电信设计公司承建其在凤台县经济开发区××房××#厂房《消防系统施工合同》及《排烟系统施工合同》,当时电信设计公司代表***与其公司代表***协商,电信设计公司代表***向其公司报价消防部分23元/平方米、排烟通风部分13元/平方米。在2021年7月12日,电信设计公司代表***向其公司代表***发送了合同,其中《消防系统施工合同》包干总价款为262342.24元,《消防安全通风排烟系统施工合同》包干总价款为462672元。其公司同意电信设计公司的施工价格后,在2021年7月18日,其公司代表***来到凤台县,电信设计公司在招待其公司人员吃饭期间其公司再次对电信设计公司发送的合同总价为725014.24元予以确认。饭后,电信设计公司代表将两份已经打印好内容的合同交由其单位代表签字确认,电信设计公司代表还向其公司解释与发送的电子版合同内容一样的,其公司代表基于对电信设计公司的信任就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其公司在签字、盖章后翻阅合同时发现合同金额与电信设计公司发送的电子版合同金额不一致,比双方之前商定的725014.24元价款多出40多万元,其公司代表当即指出金额不对,电信设计公司代表***趁其公司代表不注意将合同拿走。电信设计公司第二天同意将合同送回,但事后一直推脱。电信设计公司采取欺诈的方式骗取其公司签订合同,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违反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可撤销合同,故诉至法院。 电信设计公司对美玮光电公司的反诉辩称,反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1.反诉人在诉状中自认2021年7月双方就案涉工程进行协商,2021年7月2日对工程价款、支付方式、质量、履行期间、违约责任进行协商,双方公司代表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协商谈判,是商业谈判的正常习惯,也符合情理,但并未达成共识,也未签订正式合同;2.经过前期多次谈判,在2021年7月20日,双方正式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款等进行了确认,作为一方的代表,不可能如此不谨慎签订合同。故合同是双方进行确认后签字盖章,该两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有效;3.其公司没有欺诈行为,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签订的合同,在当事人均签名盖章后成立,该两份合同双方于2021年7月20日签字盖章,已经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应驳回美玮光电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在2021年6月,电信设计公司与美玮光电公司就美玮光电公司位于安徽省凤台县经济开发区××房××#厂房消防系统、排烟系统施工进行磋商,电信设计公司的代表为***,美玮光电公司的代表为***,由发包方美玮光电公司提供施工设计图纸,由实际施工承包方电信设计公司根据美玮光电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于2021年7月2日报价,消防系统施工为23元/平方米,通风排烟系统施工为13元/平方米。在2021年7月12日,电信设计公司向美玮光电公司发送电子版《消防安全通风排烟系统施工合同》和《消防系统施工合同》,其中通风排烟系统包干价为462672元,工程消防系统包干价为262342.24元。在2021年7月20日上午,电信设计公司再次向美玮光电公司发送电子版《排烟系统施工合同》、《消防系统施工合同》,其中排烟系统包干价466896元、消防系统包干价262342.24元。在2021年7月20日晚上,电信设计公司与美玮光电公司的人员现场对接,由电信设计公司提供合同文本,由美玮光电公司作为甲方在两份合同上盖章,并由***签字。在美玮光电公司盖章签名后,由电信设计公司拿回公司盖章签名,其中《排烟系统施工合同》中排烟系统包干价为616896元,《消防系统施工合同》中消防系统包干价552342.24元。在2021年7月21日,美玮光电公司向电信设计公司提出“张会计,我们7月20日签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双方没有现场盖章。如果你们决定星期五停工那就不要做了,今天就停掉”。在2021年7月21日,电信设计公司进入凤台县经济开发区××房××#厂房进行施工,至今未完工并交付。上述事实,有电信设计公司提交的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关于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文本由来,庭审中美玮光电公司陈述为电信设计公司提供,电信设计公司陈述不清楚,电信设计公司在经本院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视为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文本由其公司提供。电信设计公司为获得美玮光电公司位于安徽省凤台县经济开发区××房××#厂房消防系统、排烟系统施工合同,在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前的协磋商段对上述两份施工合同进行报价,前两次报价总价款均为70余万元,但是双方正式签订的合同总价款为110余万元,明显超出磋商过程中的总价款,电信设计公司在庭审中未对为何在实际签订合同时增加总价款作出合理说明,其公司也未提供就总价款增加事宜已同美玮光电公司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据,也未提供其公司在与美玮光电公司签订合同时已明确告知合同总价款已发生重大变化的证据,同时,美玮光电公司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第二天即表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求电信设计公司停止施工后,电信设计公司也未提供就合同价款增加一事同美玮光电公司进行说明并协商处理的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电信设计公司在与美玮光电公司签订2021年7月20日《排烟系统施工合同》、《消防系统施工合同》的过程中,明知合同总价款已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告知美玮光电公司,造成美玮光电公司陷入内心错误,并因内心错误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按照总价款110余万元签订了两份合同,电信设计公司的上述行为存在欺诈的故意,意图获得超出前期磋商时可获得的利益,符合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故美玮光电公司主张撤销双方之间在2021年7月20日签订的《消防系统施工合同》、《排烟系统施工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电信设计公司主张美玮光电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工程预付款467695元及违约金233847元,因双方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由本院确认予以撤销,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电信设计公司上述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美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在2021年7月20日签订的《消防系统施工合同》、《排烟系统施工合同》; 二、驳回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0815元,由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661.5元,由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