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321民初1324号 原告: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桐城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745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利民路与宴嬉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RH1HA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与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曌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曌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电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2735.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2月4日签订《砀山恒大林溪郡首期通信网络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砀山恒大林溪郡首期高层6#-7#、9#-11#、43#、44#住宅、12#-30#别墅、S2-S4商业规划红线内用于通信设施的建设、线缆敷设、设备安装及调试等工作。合同约定总价为262735.56元,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应支付至最终结算款的97%,现涉案工程早已完成且通过了被告的验收,原告已向被告催收合同款项,但被告至今拒不支付。为此,原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曌赢公司辩称,根据原告提交的材料,双方并未进行最终结算,无法得知最终的结算价;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双方进行结算后,三个月内累计支付至最终结算款的97%,但目前双方并未进行结算,工程中间会发生一些费用、代扣一些费用,双方会进行最终结算,故曌赢公司有权不支付工程款;经与财务部门进行核实,曌赢公司暂未支付任何涉案工程款项;原告提交的竣工验收时间是2021年,质保金给付条件还未成熟。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电信公司系2000年4月25日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施工专业作业、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等。曌赢公司系2018年2月6日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设计、园林绿化工程、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停车场服务、代收居民水、电、天然气费用等。 2019年12月4日,曌赢公司(发包人)与电信公司(承包人)签订《砀山恒大林溪郡首期通信网络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为:工程名称砀山恒大林溪郡首期通信网络工程。工程地点: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利民路与宴嬉路交叉口。工程简介砀山恒大林溪郡首期通信网络工程,建筑面积约为190000㎡。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优化、包机械、包损耗、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市场风险、包报建报验、包培训、包工程验收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包报市容局规划局审批通过(及其他相关报批手续通过)的形式总价(含税)包干承包本项目。承包范围:砀山恒大林溪郡首期通信网络工程的材料采购、施工、报建验收及配套保修服务。主要工作内容为砀山恒大林溪郡首期高层6#-7#、9#-11#、43#、44#住宅、12#-30#别墅、S2-S4商业规划红线内用于通信设施的建设、线缆敷设、设备安装及调试。具体为通信机房内所有通信工程等设施的建设、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等,小区红线内通信机房至单体楼户内弱电箱的光缆敷设接线安装、设备安装及调试等,管井内三合一光分纤箱的采购安装及调试等及保证系统完整性的其他工作。承包内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工包料、包机械使用、包措施、包损耗、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维修、包配合、包所有税费、包文明施工、包市场风险、包报建报验等相关报批手续、包调试、包工程检测验收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承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室内通信网络施工工程,……;2.室外通信网络工程,……;3.通信机房施工工程,……。工程质量标准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合格等级、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要求、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符合国家及本地的相关要求并符合发包人的要求;2.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本工程执行的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等资料和文件及工程合同为依据,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工程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3.承包人必须承诺……;4.承包人的工程质量有不符合要求的,……。验收按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范,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相关管理部门共同验收,并确保工程验收合格。质量保修期:1.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贰年,从本工程验收合格并移交给发包人之日起开始计算;2.在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需在发包人通知时起24小时内赶至现场完成免费维修工作。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暂定于2019年12月25日,实际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下发的开工令时间为准;2.总工期150个日历天,节点工期要求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发包人为平衡工程总体进度做出的适当的工期调整,承包人应无异议并积极予以配合。……。合同价:1.本合同包干(含税)总价为人民币贰拾陆万贰仟柒佰叁拾伍元伍角陆分(¥262735.56元),具体组成见附件;2.包干总价为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和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及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3.除发生下述情况外,承包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原因提出调整工程合同价,……。1.设计变更……;2.签证:包干范围内因发包人原因发生工程变更所导致费用变化的,可以办理工程签证;3.变更或增加工程费用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计算,……;4.发包人确认签证的工程款在工程结算时申请支付,随工程结算款同时结算。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1.按月申报进度,每期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含签证及工程委托)支付至双方确认金额的80%,即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金额×80%,每月最多申报一期进度款;2.工程完工并通过发包人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证书等资料;承包人送齐竣工验收资料(一式四份)顺利备案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双方进行结算,结算后三个月内发包人累计支付至经双方确认的最终结算款的97%;3.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保修金,待质保期满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发包人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发包人在30天内无息付清保修金;4.施工用水电及水电费用由承包人与总包单位协商解决。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曌赢公司与电信公司均在合同上盖章及各方签约代表签字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电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施工完毕后,电信公司于竣工验收前向曌赢公司送达了2021年7月22日制作的工程结算资料,曌赢公司盖章予以确认。双方于2021年9月15日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曌赢公司并未在验收单上提出需整改的问题,曌赢公司与电信公司均在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盖章及相关负责人签字予以确认。曌赢公司至今尚未支付任何涉案工程款项。 本院认为,曌赢公司与电信公司签订的《砀山恒大林溪郡首期通信网络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签订后,电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义务,且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曌赢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工程价款为包干(含税)总价为262735.56元,电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曌赢公司送达了工程结算资料,曌赢公司未对结算资料提出任何异议,且诉讼中双方均未提出涉案工程存在变更或增加工程量需重新结算工程款数额的情况,故,本案无需另行结算涉案工程价款,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为结算完毕之日,涉案工程总价款为262735.56元。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262735.56元包含工程款254853.49元、质保金7882.07元,合同约定结算后三个月内发包人累计支付至经双方确认的最终结算款的97%,双方结算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三个月届满之日为2021年12月14日,故电信公司诉求曌赢公司支付工程款254853.49元,本院予以支持。曌赢公司辩称,工程中间会发生一些费用、代扣一些费用,双方会进行最终结算,双方并未进行最终结算,无法得知最终的结算价,故曌赢公司有权不支付工程款,曌赢公司未提交所产生费用及代扣费用的证据,且涉案工程也未变更或增加工程量需进行结算工程款数额,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质保金7882.07元是否应予以退还问题。曌赢公司与电信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贰年,从本工程验收合格并移交给发包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曌赢公司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两年期限届满之日为2023年9月14日,现在尚不到退还质保金期限,故对质保金7882.07元退还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曌赢公司对质保金给付条件还未成熟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54853.49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1元,由原告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9元,由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