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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某公司与芜湖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0210执137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某某公司。 被执行人:芜湖某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芜湖某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某某公司的存款100942.15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