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2471号
原告:厦门市六能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潘新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良,福建联合信实(湖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霞,福建联合信实(湖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艺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367号3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易天强。
原告厦门市六能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艺述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中,厦门市六能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中的标的额变更为5000元,后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厦门市六能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市六能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厦门市六能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秋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陈小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