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25民初1247号 原告:江苏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江苏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朱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