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知民初116号 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科技创业园铭星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45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易 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