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津0113执554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科技创业园铭星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绿地置业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产城融合示范区新光道与**路交口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地置业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54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