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411财保38号
申请人:河南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7257899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有***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平顶山玉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南环路与新华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7246146X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顶山玉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平顶山玉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南金港广场(B座)商住楼1号楼【房屋预售证号:平房预售证第(2021)006号】下列房产:一楼商业1、一楼商业房产、二楼商业房产、三楼商业房产;××**××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予以查封。查封限额49488049.76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河南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保单号:622010104602024000××××),担保金额为49488049.7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平顶山玉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南金港广场(B座)商住楼1号楼【房屋预售证号:平房预售证第(2021)006号】下列房产:一楼商业1、一楼商业房产、二楼商业房产、三楼商业房产;××**××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予以查封。查封限额49488049.76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限制处分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崔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