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万程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红旗区乔谢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02民初3965号
原告:河南万程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彰东办事处院内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3268761923。
法定代表人:程鹏飞,经理。
被告:河南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7257899M。
法定代表人:刘长宏,经理。
被告:新乡市红旗区乔谢学校,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
原告河南万程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红旗区乔谢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万程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万程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