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执异80号
异议人: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大道与水西路交汇处中国凉都开投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20200MC1110010H。
法定代表人:杨清钰,系该公司工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月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60400655U。
法定代表人:张洪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北,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288916。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1811043248。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42号(六盘水市环保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95029729F。
法定代表人:王开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称,请求解除对异议人的工会银行账户24×××90的冻结。主要事实及理由,异议人与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异议人工会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六盘水市明湖路支行开设的账号为24×××90,账户名为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的银行账户,异议人系独立的工会法人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工会经费不应被执行。
被申请人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涉案账户系我公司工会委员会单独开设银行账户,依法不应被冻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2021年2月22日依据(2020)黔02民初85号-1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六盘水市明湖路支行账号为24×××90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金额34800.81元。异议人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另查明,中国工商银行六盘水分行明湖路支行2021年8月23日证实,账号:24×××90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户名: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2020年修正)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根据上述规定,工会账户中的款项不应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被冻结。本案账户的开户名为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其名下账户的存款依法属于该工会所有,本院在民事财产保全中予以冻结不当,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名下账号24×××90的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韩德刚
审 判 员 罗 光
审 判 员 罗孝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卿萍
书 记 员 敖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