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民终460号
上诉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洪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盘水市环保局旁)。
法定代表人:王开兴,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鋆,贵州宗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新,贵州宗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贵州天然气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国家高新区西部研发基地**楼**div>
法定代表人:江克坚,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天然气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355元、上诉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5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传毅
审判员  潘育跳
审判员  干秋晗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韦嫣婷
书记员姜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