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2民初2795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固井技术服务中心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固井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昌平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FARBE9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勇,山东舜翔(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固井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胜利石油固井技术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落实2017年11月3日胜油工程固井党发【2017】1号文件《关于机关党支部选举结果的批复》,按照机关部门正职标准为***执行薪酬、保险、福利等工作待遇,并补发***任职以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机关部门正职标准与已发薪酬之差额62600元。事实和理由:一、胜利石油固井技术中心为县处级单位,其机关6个职能部门均按乡科级正职设置。***于2017年11月1日当选为胜利石油固井技术中心机关党支部书记并依法履职。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该职务对应的层次为机关部门正职;另外2人担任同一“机关党支部书记******;职务的人员,均按乡科级正职发放薪酬。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同工同酬的权利。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二、胜利石油固井技术中心现在给***执行的是机关部门副职薪酬标准。三、***于2020年3月23日向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18日开庭审理此案,2020年6月2日裁决未予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上述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仲裁前置程序应为仲裁裁决前置程序。本案中,***在庭审中明确其诉讼请求为按照机关部门正职标准为***执行薪酬、保险、福利等工作待遇,并补发***任职以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机关部门正职标准与已发薪酬之差额62600元;而在***提起的劳动仲裁中,其仲裁请求为胜利石油固井技术中心为***确认正科级职级并按其标准计发薪酬;并补发任职以来正科级标准与***实发薪酬之差额55000元。机关部门正职与正科级并不等同,以上***的诉讼请求事项与仲裁请求事项明显不同,两者已经发生了变化,***应当就其诉讼请求事项先行提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的起诉行为即实际上规避了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综上,***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裁决程序,本院对其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马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