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724民初519号之二
原告:宁蒗县冠铭沥青混泥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4MA6Q967Q4J
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国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91310855Y
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宁蒗林业局绿韵C区。
原告宁蒗县冠铭沥青混泥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国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5月0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宁蒗县冠铭沥青混泥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06月07日以“双方就诉请事项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蒗县冠铭沥青混泥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68.00元,减半收取5684.00元,由原告宁蒗县冠铭沥青混泥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