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黔0424民初476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梓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傅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查控并在1061359.58元内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某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为申请人的本次保全提供诉讼担保(保单号: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申请人某乙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在1061359.58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