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乾瑞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黔0424民初476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梓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傅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查控并在1061359.58元内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某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为申请人的本次保全提供诉讼担保(保单号: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申请人某乙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在1061359.58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