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102民初12785号
原告: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傅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国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男,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34元,减半收取计19617元,由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峄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