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924民初475号
原告:晋某某,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某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君天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巫某某,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第三人:云南某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第三人:云南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统一社会代码:91532901MAC2713195。
法定代表人:巫某某。
第三人:云南某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巫某某。
原告晋某某与被告贵州某某公司、第三人巫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并于同年5月17日作出(2024)云0924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该案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发回重审后,本院于同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晋某某于同年11月14日申请追加云南某甲公司、云南某乙公司、云南某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同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晋某某于同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晋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