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民终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孝儿镇波浪村七组4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孝儿镇波浪村七组40号。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孝儿镇天堂村十五组15号。
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24)川1526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5年3月27日向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递交减免缓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上诉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