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森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森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1723号 原告:***,女,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森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8号3幢1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648733X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重庆森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