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森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森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1民初470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17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8月8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3月7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重庆森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8号3幢1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648733XP。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森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