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24民初3072号
原告:衢州鸿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商贸城1-46至1-4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
原告衢州鸿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衢州鸿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鸿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衢州鸿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