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24民初1810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衢州鸿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商贸城1-46至1-4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579313072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衢州鸿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衢州鸿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衢州鸿成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衢州鸿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