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民终10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鸿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商贸城1-46至1-4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衢州鸿成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21)浙0824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法官助理***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