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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某公司、福建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222民初3188号 原告:和田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法定代表人:伊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巴布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某某,男,1991年1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告:福建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和田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和田万某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田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公司私下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田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5.87元,减半收取计597.93元,由和田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