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222民初3188号
原告:和田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法定代表人:伊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巴布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某某,男,1991年1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告:福建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和田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和田万某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田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公司私下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田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5.87元,减半收取计597.93元,由和田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