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03民初85号
原告:***,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荣,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榜山镇紫云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57384691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漳州市小港家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小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751355494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市小港家具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