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市小港家具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03民初85号 原告:***,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荣,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榜山镇紫云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57384691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漳州市小港家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小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751355494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市小港家具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