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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81民初1036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女,199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 被告:厦门贵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梧桐西路1号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3C07C3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榜山镇紫云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57384691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漳州市金隆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食品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2YA49E9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厦门贵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市金隆发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63元,撤诉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