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81民初1036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女,199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
被告:厦门贵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梧桐西路1号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3C07C3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榜山镇紫云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57384691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漳州市金隆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食品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2YA49E9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厦门贵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市金隆发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63元,撤诉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