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03民初4204号
原告:丰某某,男,汉族,1996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陕西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连云港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江苏道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男。
被告:曹某某,男,汉族,1973年7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告丰某某诉被告陕西某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某工程有限公司、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丰某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