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26民初1198号
原告:***,男,生于1962年5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94年9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
被告:***,男,生于1987年3月2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
被告: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杨凌示范区新桥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4125284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009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计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