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内0626民初2744号 原告:内蒙古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13RHTG0C,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益鑫商住1号3楼南一间。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41252846C,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新桥北路2号。 发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内蒙古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6日进行调解。 原告内蒙古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工程款745204.22元及欠付工程款利息18782.24元(欠付工程款利息以745204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7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按照2024年2月一年期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利息);2.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从2024年2月7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997.15元;3.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从2024年11月1日起至还清欠付工程款本金之日止按照2024年2月一年期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按照日万分之0.1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4.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代理费用25000元。事实与理由:在2023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工程名称为内蒙古宝丰煤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一期260万吨/年煤制烯烃和配套40万吨/年植入绿氢耦合制烯烃项目甲醇十四标段埋地管道土建工程二标段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地点为乌审旗苏里格经济开发区图克工业区宝丰施工现场。合同以可调价格约定暂按1452895.86元的总价款签订,待工程完工验收后以实际产生的总价款支付;同时约定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按照每日万分之0.1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24年1月原告完成了全部工程后,于2月7日原被告双方完成了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了工程价款结算,结算的工程总价款为1599029.22元。被告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7日代原告支付农民工工资353825元;于2023年9月5日、2023年10月8日分两笔向原告分别支付了100000元和400000元工程款;共计支付工程款853825元,现两被告共计欠原告工程款745204.22元。虽经原告三番五次要求两被告支付剩余欠付的工程款,但两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与借口来搪塞原告拒绝支付。根据上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原告只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745204.22元和欠付工程款利息18782.24元、违约金1997.15元及从2024年11月1日起至还清欠付工程款本金之日止按照2024年2月一年期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按照日万分之0.1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截止起诉之日欠付工程款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欠付工程款利息:从2024年2月7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的计息日期为8个月零23天。745204×3.45%÷12×8+745204×3.45%÷12-30×23=18782.24元。2.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违约期限按照应付工程款的日期起算,也即从2024年2月7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的违约日期为268天。745204×0.001%×268=1997.1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内蒙古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45204.22元工程款于2025年1月10日前给付742466.27元,剩余2737.95元工程款原告内蒙古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 二、原告内蒙古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54.92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0374.92元由原告内蒙古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纳